最近几年,关于民族社会工作的讨论多了起来,2011年6月25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在北京举办了“民族地区社会工作与社会建设论坛”,成为民族社会工作发展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虽然民族社会工作“至今还没有成为一个严整的学科,但是民族社会工作的实践却早已展开,并且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民族社会工作的历史还很短,但是,它有着本土化的前史,这就是上世纪40年代热闹一时的边疆社会工作。
边疆社会工作兴起并短暂繁荣于抗日战争时期,它以“边疆”地区为工作地域,以“边疆”人民为服务对象;民族社会工作开始于新时期,它以“民族”地区为工作地域,以“民族”群众为服务对象。社会工作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二者共同的基础,“边疆”与“民族”分别是二者的突出标识。出于强化民族社会工作本土理论建构的目的,极有必要对我国边疆和民族地区的社会工作发展史做一个简要的回顾,以期得出某些规律性的结论。
一、“边疆”与“民族”:涵义的转变
大家知道,作为一门专业的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是在上世纪20年代进入中国的。中国起步阶段的社会工作只是在几个有限的实务领域展开,其扩展到边疆服务领域并被命名为“边疆社会工作”已是40年代的事情了。1944年,李安宅出版了《边疆社会工作》,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边疆社会工作”的概念。为了梳理清楚边疆社会工作与民族社会工作的区别,首先需要弄清楚“边疆”和“民族”涵义上的区别。我们下面要讨论当时“边疆”一词的涵义,主要就是依据李安宅的论述。
李安宅认为,边疆是相对于内地而言的:“就自然条件而论,不在方位,而在地形;就人为条件而论,不在部族,而在文化。”所谓的“不在方位,在地形”,李安宅的解释是,东南沿海各省也是边界,但不能叫做边疆,新疆、蒙古、西藏既在边界又算边疆;“河谷、平原、盆地”不是边疆,“高原、沙碛、茂草、森林”这样的地形区才算边疆。所谓“不在部族,而在文化”,李安宅解释为“精耕农业者”不是边疆,“进行粗放游牧者”才算边疆。李安宅根据我国的历史和地理,将我国的边疆划分为两种型类:“一为纯粹游牧的边疆,一为介乎精耕农业的平原与粗放游牧的草原之间的过渡地带—边缘。”李安宅眼里的边疆实际上是文化意义上的边疆,但他又认为“文化的边疆实以地形的边疆作基础”。
李安宅提出边疆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是特殊时期使然。抗日战争的严峻形势使得边疆问题尖锐化,如何开发和巩固边疆,不特具有文化上的意义,更具有政治上和战略上的意义。于是,边疆在社会学家的李安宅眼里占据了非同寻常的地位,他并进一步推论,提出了“边疆性”的概念。“边疆”地形和生产方式所产生的文化,被李安宅称作“附从文化”或边疆文化,与精耕的“正统文化”相对应。这种的“边疆文化”中含有妨碍边疆开发进步的内容,李安宅称之为“边疆性”,即是指部族(血缘、血统、地缘)、种色、宗教、语言各方面的偏见。开发和建设边疆,即是消除其“边疆性”的过程,所采用的方法即是社会工作方法。
总体上看,李安宅的“边疆”是地理边界上的,这也是当时国内知识界接近一致的观点。虽然在那个时期,民族识别工作已经开始,但以“民族”来覆盖边疆开发和建设的提法却非常稀少,多是以“边疆”一词来指代。如1931年11月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确定边区建设方针建设并切实进行案》,“边区”即指边远省区;到1946年3月在重庆召开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决定成立边疆问题委员会和边疆问题报告审查委员会,并通过了《关于边疆问题报告之决议案》,系以“边疆”一词指称少数民族地区。
新中国成立不久就开始了民族识别工作,“边疆”一词的使用频率尽管仍很高,但语义已发生了变化。民族识别工作在我国民族制度和政策发展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正是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使我国建立起了一个‘民族身份’与族群关系的整体框架,并把它制度化。”1949年以后,我国参照苏联的做法建立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贯彻少数族群优惠政策,民族识别为少数族群的严格户籍管理奠定了基础。民族识别过程中,虽然是以斯大林现代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为基准,但强调尊重民族意愿和结合中国民族实际,因为在被“识别”的少数群体大多数民众中流行的是传统群体认同意识。根据马戎的研究,民族识别工作主要依照的是斯大林“民族”定义中“共同语言”、“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这两个标准,“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地域”则相对淡化。这样看来,民族识别工作的政治色彩是很淡的,主要是关注少数群体的文化特点和历史传统。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现在通用的“民族”一词主要是社会文化意义上的。
“边疆”和“民族”分属于不同的语词系统。李安宅所谈“边疆”问题(“边疆性”)的实质是文化偏见问题,其实就是当下的“民族”问题,但“边疆”是地理边界上的,而“民族”则是社会文化边界上的。那个年代“边疆”在地理边界上的意义更加突出,而今天“民族”更加侧重社会文化边界上的意义。这二者的区分是很重要的,它关系到对“边疆社会工作”和“民族社会工作”内涵的认定,以及从“边疆社会工作”到“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轨迹。
二、边疆社会工作的提出和沉寂
边疆社会工作的代表人物是李安宅,也有其他的一些社会学家涉及到了边疆问题,但他们基本上没有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审视边疆工作。
1.边疆社会工作的兴起和短暂繁荣。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沦陷区的大学陆续迁往西南大后方。1938年,李安宅接受顾颉刚的邀请,携妻子于式玉到甘肃夏河县的安多藏区最大的寺庙拉卜楞寺对藏族社会进行全面调查,李安宅的边疆研究的从此开始。为了获得第一手调查材料,李安宅夫妇住进寺院,潜心学习藏语、藏文、佛学知识及藏族风俗,李安宅的藏族社会调查用时整整3年,写成了《拉卜楞寺调查报告》(又名《藏族宗教史之实地考察》),标志着李鲜明的学术研究领域及学科研究方法。1941年,李安宅被聘任为华西协合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兼主任,第二年便筹划建立论了华西边疆研究所,张凌高校长兼任所长,李安宅担任副所长并实际主持研究所的调查研究工作。
除了在华西协合大学开展常规的科研教学外,李安宅参加了多种宣传边疆、发展边疆、服务边疆的社会活动,如:培训地方边政业务人员、为教会边疆服务做“最高顾问”等,李还曾担任教育部视导员,专程到川、甘、康、青等边疆地区考察边疆教育及边区政令推行情况。[在他的热情带动和精勤组织下,一大批社会学家投入了对康藏地区的实地考察研究,他们当中有冯汉骥、蒋旨昂、任乃强、谢国安、刘立千、于式玉、玉文华等人,产生对边疆工作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应用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成果,推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学、人类学研究。当时以研究边疆为宗旨的主要学术组织有3个,即华西边疆研究会、中国边疆学会、华西大学边疆研究所,这三个学术研究组织既互相配合开展诸如公开演讲,举办文物展览等宣传边疆、服务边疆的活动,又各自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出版刊物等学术研究,边疆研究一时间呈现出繁荣景象。
为什么会出现边疆研究的繁荣景象呢?除去时代环境的因素,更有那一代社会学家胸装天下的炽热情怀。在李安宅看来,“个人惟在国家民族之中,始可以生存发展”,“全国都在内求发展外求独立的迫切要求之中,更为迟滞的边疆,乃以国防意义显得问题最大了。”而且“建国大业的重要一环,即边疆建设”,因此,“感于内外交迫的困难,曾经决心终身从事边疆工作,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李安宅决心终身从事边疆工作,那只是一个良好的愿望。1947年,李安宅接受耶鲁大学的邀请,担任该校研究院人类学系客座教授。翌年,赴英国考察和讲学。他与边疆社会工作渐行渐远,而边疆社会工作从此也沉寂下去。
2.边疆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阐述边疆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我们依据的仍然是李安宅的《边疆社会工作》,因为“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考察边疆问题,李安宅是独一无二的。”
(1)边疆工作主要是社会工作。
李安宅认为,边疆工作主要是社会工作。他给出的论证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传统边疆工作的做法进行梳理和评价,证明这些方法是不合理的;二是证明社会工作的方法是适于当时边疆工作需要的科学方法。关于前一个方面,李安宅将唐朝以后的传统做法归结为8种,即怀柔法、威胁法、羁縻法、攻心法、坐质法、离间法、教导法、军政参用法等。这些做法的根本错误在于都是将边疆看成敌国或藩属,不把边民当作国民来看待。因而,“对于边疆只有军事与外交的方式,即所谓政治,也限于管与教,而未顾及养与卫;更不用说,即管也未彻底,而教只在形式了。”接着李安宅进一步提出了边疆工作的正确方法,“彻底地管,实际地教,当与养卫打成一片,那就是积极的福利设施。”“积极的福利设施”是与社会工作的性质与方法相一致的,于是李安宅的论证又进入到了第二个方面。
李安宅认为,社会工作的性质是“一点一滴,经常创新的;一步一步,不求近效的;避名求实,善与人同的;助人自助,而不越俎代庖的。归根结底一句话,社会工作乃是一套软功夫,一套软中有硬的功夫。”这番软中有硬的功夫特别适合于边疆工作,是因为在民主政制下虽然不再将边疆看成敌国或藩属,但仍有占优势的国民与不占优势的国民。边民就属于不占优势的国民,边疆工作要想取得他们的信任,争取表证的机会,自非采用社会工作的技术与方法不可。“有了普遍的社会工作在边疆,才会创造出分工合作的沟通文化的基础,才会实现了生产建设与精神建设,而使一般法律一般政治树立得起来,推行得下去。故就下手而论,这是软性的;但就结果而论,便是软中有硬的。这样,才是正确的社会工作。不由社会工作入手,而由一般的法律一般的政治入手,就是边疆口号越高唱入云,边疆问题越使层出不穷,而且每出愈奇的缘故。”李安宅的论证层次清晰,逻辑严谨,极具说服力,其对边疆社会工作的学科体系建设功莫大焉。
(2)边疆社会工作的方法。
既然边疆工作主要是社会工作,边疆社会工作的方法就需遵循社会工作的一般方法,但也要照顾到边疆工作的特殊性。李安宅认为,边疆社会工作的关键在于搞好行政和实施。行政方面,第一,要有长久的计划,应不求近功,惟求远效,不应朝令夕改。要做到此点,又必须先有深入的研究,“在行政考察之外,非得经常资助学术专才的深入研究不可”。第二,要有统一的指挥,不能“政出多门”,要统一行政机构,“可有两条道路,一条即自中央单元化起来,一条乃由工作所在地单元化起来”。前一条指的是“条”的组织原则,即自上而下的行政架构;后一条指的是“块”的组织原则,即平行的行政架构。其他如要有充分的设备和保证工作员的福利,则属于边疆工作的常识,不做引述了。从这些论述来看,李安宅力图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建立边疆社会工作的学科体系,所以他的论述既有很强的层次性又兼顾了社会工作理论的渗透。
关于边疆社会工作的实施,李安宅从原则、步骤、方式等三个方面作了分析。在原则上,第一,“要有研究工夫,以便明了边地问题之所在,以及解决问题的手段与方法”;第二,“要有服务活动,这是我们所以去边疆的目的”;第三,“要有训练热情,即训练同工—使同工充分发挥力量,使边民优秀分子变成同工,以便自助。”三者分别是前提、目的和手段,缺一不可,“然而尤要者,乃在三者合而为一,使研究为了服务,使服务得到研究的资助(服务才不是盲目的),即以资助研究(研究才不是抽象的),且使同工即在研究与服务中得到训练(训练才不是形式的)。”在论述边疆社会工作的实施步骤与方式时,李安宅也是坚持“研究、服务、训练三者合一”原则,也注意训练边民成为同工,以实现边民的自助。可以看出,李安宅的边疆社会工作不是书本上的说教,而是可以付诸实施的具体方式方法,这也是他对社会工作之本质的理解的最好注脚。
(3)边疆社会工作的目标。
李安宅认为,边疆社会工作的目标或归宿在于“由着我们的协助,促动边民的自助,而使边疆工作者成为一般的专业工作者。”“不但可以自助,而且可以助人,于是乎‘边疆’一词便不需要了——即有,也是地理的名词,而无文化的意义了。”而边疆工作,“到了那个时候,便不是边疆工作,而是各种的专业工作,如医药、工程师、畜牧师、工业化学家之类的工作,这些工作,只有其各行的技术问题,再不必需兼为边疆而有的适应技术。”如此,“边疆社会工作也就失掉其边疆性”了,“边疆社会工作之成功,即在边疆性之逐渐消失而归于乌有”。他把边疆社会工作的最终目的归结于促使边疆与内地协调发展,取得与内地同等的经济文化地位,从而使文化意义上的“边疆性”消失,成为一个能够自立的实体,很精确地揭示了边疆社会工作的实质。
3.边疆社会工作的沉寂。
边疆工作受到空前的重视,是与抗日战争时期的特殊形势密切相关的。李安宅可能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他曾指出应该趁着抗战建国的特殊局面,在边疆研究方面应该有所突破,惟有如此,方可更有效地建设边疆。实际上,抗战结束后,因避乱来川的众多大学及边疆问题学者多数返回原地,当局对边疆建设和研究的关注和倡导减弱,热闹一时的边疆研究遽然低落,从反面亦可见其先见之明。
后来,国共两党内战,学术研究受到很大影响,边疆社会工作彻底沉寂下去。最后随着政权的易主,社会学和社会工作本身就被取消,边疆社会工作也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1950年,李安宅发表了他生平中的最后一篇边疆社会学论文,他在文中满怀深情地写道:“就边疆与内地的关系而说,边疆是比较生产落后的地方,解放边疆自然就是内地担负这笔人力物力的资金。我们欢迎解放边疆,就是欢迎这笔担负。至于根据区域分工,而有区域间经济与文化的交荣互惠,乃是边疆建设成功以后的事,不是扫除障碍从事铺路工作的解放初期的事。”时代变化了,李安宅的思想也悄然发生了变化,他只把边疆工作的范围限定在生产层面,已然失去了社会工作的本真含义。
我们今天重新检讨李安宅的边疆社会工作思想,确实可以发现许多独创性的贡献,单从学科发展史的层面考量,把边疆问题纳入社会工作的学科范围就是一项很了不起的开创性工作。
三、民族社会工作的兴起与讨论
民族社会工作的兴起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但是还没有明确提出民族社会工作的学科名称,虽然如此,却并不代表这项工作的完全停顿,按照王思斌教授的说法是“被纳入到了广泛的民族工作中”。
1. 本土民族社会工作的延续。
根据前述李安宅的说法,边疆工作主要是社会工作,我们可以逻辑地推理出这样一个结论:民族工作同样主要是社会工作。王思斌提出了“本土社会工作”的概念,他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后,根据国情并受国际因素影响,我国逐渐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并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独特的社会服务制度,至今还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这种社会服务包括社会工作的成分,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性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本土社会工作。”那么,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民族工作就可以被称为本土民族社会工作,这种本土民族社会工作不仅没有中断过,而且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新中国成立后,边疆民族地区纷纷开展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党和政府实行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并在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当时决定对少数民族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一直延续到今天,而为了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必须开展民族识别工作。
1950年,中央民委选派中央民族学院的民族工作者和民族学科研人员组成调查组深入民族地区调查,经过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1954年初步认定38个少数民族。从1954年到1965年,中央民委除扩大民族调查的范围外,还对第一阶段的民族识别工作做了一些必要的反思和更正,又确认了17个少数民族。至此,56个民族的格局基本形成。从1978年到1991年,民族识别的主要工作是对一些族群的重新归类、恢复、更改等。
延续至今的本土民族社会工作,是以制度建构为基础的,主要是民族区域自治和各种优惠政策。具体表现为面向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人群的社会福利供给,尽管这种福利供给是以行政手段作为实施途径,缺乏专业化的背景,但对民族社会工作的启发意义仍然是很大的。
2.民族社会工作的兴起。
区别于前面的本土民族社会工作,我们使用“民族社会工作”一词是指专业社会工作在民族工作领域的运用。根据检索到的文献资料,最早以民族社会工作为主题的论文是张丽剑、王艳萍发表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的《从民族角度审视社会工作》一文。之后相继出现了从不同角度探索民族社会工作的理论文章以及散见于民族社会学等相关学科著作中的篇章讨论,但专门的论著还没有出现,理论研究显得很单薄。
民族社会工作的兴起有其特定的原因:一方面是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主建设的加强和社会思想的演进,国内各种社会问题开始凸显,与民族相关的社会问题更是新颖多样,而且表现出往深层次发展的趋势,过去应对相关问题的“民族工作”“民政工作”等暴露出僵化、非专业等弊端,因此,此时亟待发展专业民族社会工作;另一方面社会工作在中国的本土化进程正在向更深、更广的层次推进,民族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本土化的重要切入点,被称为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再本土化”,学界关注民族社会工作可谓应时顺势所为。
3.民族社会工作的讨论。
民族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进入我国民族地区后形成的特殊研究和活动领域,西方学界对民族社会工作的涵义和范围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正如我们在前面的论述,对于社会学者和社会工作者来说,民族被认为是“族群”的一种,“族群”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组织形式、经济发展和文化保持三个方面。民族的群体组织形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当前我国民族问题主要是经济发展问题和文化保持问题。民族经济发展问题和文化保持问题主要是由于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因此民族社会工作的目标就是致力于解决民族群体(或个人)面临的经济发展(或生活水平)和文化保持(教育心理等)问题,从而使民族群体(或个人)具有不断进步的能力。
民族(族群)的社会问题存在,以此为主题的民族社会工作就会存在,与民族社会工作在定义、发展、机制等相关的所有内容的争论也就不会停止。就民族与社会工作的结合而言,有学者以审慎的态度考察民族研究和社会工作相结合而成民族社会工作,强调开展民族社会工作要注重“将有关民族的学术研究与社会工作结合起来”以及“将民族工作与社会工作结合起来”;也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民族社会工作的初步水平,对社会工作介入民族地区的空间及特殊性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就民族社会工作的定义而言,有学者认为“民族社会工作是以社会工作的价值、理论为指导,以少数民族及其周边环境为服务对象,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技巧,发掘少数民族自身的潜力,助其自助,从而实现自我发展”;有学者认为民族社会工作是指“以一定区域中少数民族(族群)为对象开展专业服务”,“以社会工作价值观为指导,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从事的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体和人士的专业活动”。有学者不直接定义民族社会工作,而是通过引入西方社会学界“族群”的概念,突出“文化视角”,强调“多元文化”和“文化敏感”,讲求实务工作内容,冠以相互交融的“价值理念”等多方面分析民族社会工作的含义。就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而言,有学者探讨中国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路径,提出“边界跨越”和“文化敏感”的实践方法;有学者提出以发展的视角和文化的视角开展民族社会工作,以此为基础建构民族社会工作内容体系;也有学者指出要把民族社会工作放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考察,强调创新民族社会工作。此外还有学者强调开展民族社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这些争论的根源在于我国各民族地域分布广泛、经济发展不均衡、文化发展不一、历史渊源复杂,导致我国民族问题表现多样、相对复杂,在处理方法和手段上也是多样化;而我国民族社会工作起步晚,理论发展不成熟,实务内容的界限不清楚,这就使得我国民族社会工作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里还要区分几个概念,即民族社会工作、民族工作、民族地区工作和民族地区社会工作。民族工作是从国家和全社会的角度,对有关民族地区一切工作的统称;民族地区工作是对少数民族聚居区一切工作的统称;民族地区社会工作则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展的社会工作;而民族工作、民族地区工作和民族地区社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民族社会工作。
四、制度视角下的民族社会工作
在西方,专业社会工作都有一定的外部制度和自身制度框架,并与国家的基本制度形成一种相互适应性,我们把这些看作民族社会工作的制度化内容,可以看作对社会工作合法性的确立。民族社会工作是西方社会工作进入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特殊形式,既具有社会工作的基本原理和性质,也表现出与我国基本民族制度之间的相互适应性。下面我们从民族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民族社会工作与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适应性以及民族社会工作的制度视角三个层面,对“制度视角下的民族社会工作”进行探讨。
1.民族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
社会工作是帮助那些被迫在社会(经济、文化等)竞争中处在“劣势”的具有生理或心理困难的群体和个人,它同时弥补了国家政策对部分微观群体或个人的相对偏离,本身就是“天然”的制度。民族社会工作制度的确立,即其合法性的确立,是民族社会工作实现建制化的基本标志。
社会工作在面向特定的群体或个人进行救助的活动,一般具有特殊性、随时性和灵活性。因此,西方国家对于社会工作制定的制度相对比较灵活,具有一定的政策弹性,并与“市场竞争规则”、“政治原则”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和相互独立性,甚至不作特别的规定,以便实现社会工作自身的价值理念——慈善救助精神和人道主义救助精神。李安宅就曾注意到有关边疆社会工作的外部制度建设这个问题,他在展望边疆社会工作的发展时,很担心它成为今天我们所说的“政治秀”,“唯恐其形成所谓制度化(institutionalism)的毛病”。民族社会工作,如果它被各种堂而皇之的“原则”架空,各种色彩光鲜的“政策”掣肘,那么它很快就会僵化,失去其基本工作精神,形成所谓“制度化的毛病”。因此,在我国民族社会工作要想实现有效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需要有相对“灵活”、“独立”的外部制度。
另一方面,民族社会工作并不是不受限制、不讲原则的。过去,我国对民族在政治原则、意义上的关注很多,伴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思想的进步,大多数地区的“边疆性”已经消除,但是少数落后的群体和个人还没有走出困境,容易借助“边疆性”心怀怨气,造成一些民族社会问题,甚至被境外敌对势力挑唆、制造祸端、伤害国民。民族社会工作当然不能助长这种“恶势力”,因此,就需要有一定的外部制度和实质性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违背宪法,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危害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等,这与我们“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处理原则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民族社会工作不仅要具备实质性的原则以保证其工作性质和价值理念,同时还要进行自身制度建设以实现专业、高效、持续的实务工作。自身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1)我国民族社会工作面临的情况复杂,因此需要建立对民族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培训制度,实现民族社会工作的专业化。(2)民族社会工作人员相对比较“独立”,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民族社会工作人员调配中心和调配制度,以实现高效的民族社会工作服务。(3)民族社会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民族社会工作培训教育制度,以保证民族社会工作的持续性。(4)民族社会工作者需要有相对较高的资金保证,因此也需要为此制定一套完整的民族社会工作者工资制度和社会基金制度。(5)评价制度对于任何专业的社会工作都是必须的,民族社会工作的评价制度既要顾及其工作性质在时间和空间的特殊性,也要保证对其工作内容评价的客观公正。
2.民族社会工作与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适应性。
社会工作进入中国实质上是一种“本土化”的过程,“本土”文化和制度都会影响一定领域内社会工作的开展,同时社会工作本身也会对“本土”文化和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和改造。因此,民族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与我国“本土”的“民族文化”和“国家制度(特别是民族基本制度)”之间相互适应的过程和结果。
民族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为实现少数民族群体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在开展民族社会工作实务活动中对“民族文化”与“社会工作理念”之间相互适应的过程和结果。关于民族文化对于社会工作的影响,不少学者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都做过探讨,例如有学者对于我国民族多元文化、时空背景以及文化敏感性的民族社会工作的探讨,这里不再赘论。
民族社会工作与社会制度之间也是相互适应的过程和结果。社会工作首先要对社会制度进行适应和补足,这样才能存在和发展。而社会制度本身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因此产生不同的社会问题,因此社会工作在具体的工作方式和内容上也会发生变化发展。李安宅曾指出过:“有一种社会需要,便会产生一种社会制度,……需要譬如目的,制度即是手段,……手段不与目的相称的时候必要改革,不管是提倡还是改革,都是社会工作”,它的内容是“制度与制度间的适应,个人与制度的适应”。民族社会工作同样是对我国基本民族制度的适应和补足,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地区的“边疆性”在整个社会大潮中被湮没,民族社会工作被“纳入广泛的民族工作中”;随着国家民族政策的推行和扶持,民族地区获得了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大多数民族地区群众的经济得到改善,然而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起点不同等原因,少部分民族地区群众的生活还很困难,文化相对落后,此时民族社会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以及保持民族文化、找到心理归属感。此外,民族社会工作者要达致工作目标,首先也要对制度进行适应。
3.民族社会工作的制度视角。
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民族社会工作,除了要建设外部制度和自身制度外,还要在制度视角下对它的基本任务内容做出立体式建构。民族社会工作者或民族社会服务机构对少数民族族群或个体家庭的经济、文化的救助,需要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开展工作,以保证合理的工作方向、充足的工作资金、有效的资源配置和服务工作的持续性。
国内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文化和经济的视角,其中王思斌对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视角和文化视角所做的探讨最为条理分明。他把经济发展和文化持守作为民族社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从个体(家庭)和群体(族群、社区)两个层面对我国民族社会工作的任务结构做了四个方面的建构:在族群、社区层次上看经济发展问题,主要是发展地区经济、民族经济,促进少数民族群体就业,经济上的包容性发展是核心任务;在个体(家庭)层次上看经济发展,主要是促进民族家庭的生计,而其深层关怀是人们参与经济活动能力的发展;在族群(社区)层次上看文化问题,就要是保护民族的文化传统,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发展民族教育,促进族群之间的交往,增进族群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在个体(家庭)层次上审视文化持守就是要促进和保持健康的心理和信仰。但是,经济的和文化的视角尽管对民族社会工作的审视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如果缺失了制度视角,则很难对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形成强大的推动力和发展保障,因此我们还要注重研究民族社会工作的制度建设,这也是今后民族社会工作理论研讨和实务活动的重要议题。
从制度视角审视民族社会工作,既要注意到其与一般社会工作的共性特征,又要关照其不同于一般社会工作的个性特征,而后一点才是最重要的。郑杭生曾经给民族社会工作下过一个被引用频度颇高的定义:民族社会工作是政府和群众团体依据国家的民族政策,在社会工作的理论与方法指导下,对在物质和精神等方面面临困境的少数民族个人和群体所实施的一系列救助服务活动。这一定义突出了制度要素的重要性,强调“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开展民族社会工作的首要前提。常宝、亓·巴特尔对民族社会工作的定义显然忽视了制度因素,他们认为:“民族社会工作是指以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及理论为指导,以非主体民族及其环境为服务对象,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技巧,发掘和激活其自身的潜力,进而实现自我发展的学科。”如果忽视制度因素对民族社会工作的制约作用,就等于把民族社会工作与一般社会工作混同起来,不利于民族社会工作的学科体系建设和实务的开展。
由于当前我国民族社会工作的一般理论和实务工作方法主要是外来输入型,同时开展民族社会工作的普通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我国民族政策、所介入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现状认识不足,本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少数民族的主体参与也十分有限,导致民族社会工作的具体干预方案、方法与措施文化适切性相对不足,不能获得受助者及其环境系统的主动接纳和有效支持。因此,我们必须把握民族社会工作的制度视角,推进民族社会工作的相关制度建设。李安宅在论述边疆社会工作的做法时,就极力强调行政的作用,其实他所说的行政也含有制度设施的意思。与李安宅的思想一脉相承,我们今天讨论制度视角下的民族社会工作时,不仅要关注民族社会工作与国家民族政策的关系,更要关注民族社会工作自身的制度建设,这才是推进民族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一个重要抓手。
结 语
从边疆社会工作到民族社会工作的时代演变,表现出社会工作在我国民族地区的发展过程,对这一过程进行回顾和分析有助于我们对民族社会工作的本质、功能和制度建设形成完整而准确的认识。边疆社会工作的工作目标是消除“边疆性”—部族、种色、宗教、语言等方面的偏见,在我国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处理原则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的今天,“边疆性”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根源。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民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及民族群体的变迁形成了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民族社会工作的中心议题是如何实现各民族之间经济和文化的协调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制度建设方面对民族社会工作进行通盘筹划,以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