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在中国:行政性社会工作的发展(五)

彭秀良 2014-03-17 13:28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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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中国成立后农村扶贫的历史进程,学术界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这里引用朱小玲和陈俊的研究成果,将这一历史进程划分为五个阶段。

反贫困不仅是各国社会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社会工作实务的重要内容。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政府在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进程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以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为主要目标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扶贫开发,极大地缓解了贫困现象。但是,这种农村扶贫开发模式是以行政手段自上而下推动的,缺乏专业社会工作的因素,因而也使得农村扶贫开发的效果与原有目标相疏离。

农村扶贫开发的历史进程

对于新中国成立后农村扶贫的历史进程,学术界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这里引用朱小玲和陈俊的研究成果,将这一历史进程划分为五个阶段,分述如下:

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到1978年,也就是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属于小规模的救济式扶贫。这一阶段农村扶贫工作进展缓慢,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和农民的贫困状况,但也为后来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第二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5年,主要特征是以体制改革为主导的农村扶贫。这一阶段主要是从制度层面上解放农村生产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取向的农产品交易制度,恢复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助推反贫困工作的开展。

第三阶段是从1986年到1993年,可称之为以“输血”为主的农村扶贫阶段。自1986年起,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成立专门扶贫工作机构,安排专项资金,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并对传统的救济式扶贫进行彻底改革,确定了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先后在18个集中连片的贫困带划定了592 个国家重点贫困县,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安排了一批专项资金,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培育,增强了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0年,是为以“造血”为主的农村扶贫阶段。1994年3月公布实施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力争用七年左右的时间,到2000年底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明确目标、明确对象、明确措施和明确期限的扶贫开发行动纲领。由于采用了一些“造血式”扶贫手段,大幅度提高了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使之较快地走上了脱贫道路。

第五阶段是从2001年至今,进入了综合性农村扶贫开发阶段。2001 年颁布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标志着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解决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并重、城乡统筹发展的“大扶贫”阶段。在继确定59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之后,又从实际出发确定了14.8 万个贫困村。这些重点县和贫困村,分别覆盖了农村贫困人口的60%和80%以上。经过多年努力,扶贫开发重点贫困村的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步上升,绝对贫困人口数量稳步下降。(朱小玲、陈俊:《建国以来我国农村扶贫开发的历史回顾与现实启示》,《生产力研究》2012年第5期)             

    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

在中国,农村扶贫开发被列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因而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也都被归为政府部门的职能。1986年6月,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成立,1993年更名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扶贫开发工作。

农村扶贫开发实行分级负责、以省为主的行政领导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贫困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都把扶贫开发列入重要议程,根据国家扶贫开发计划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扶贫工作,并负总责。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在每年年初一次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扶贫资金、权力、任务、责任“四个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到省的扶贫资金一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并由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又推出了扶贫到村到户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扶贫到户不仅仅被当作一项重要措施,而且把解决贫困农户温饱的各项指标也量化到户。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扶贫到户方式,最有特色的是两个:一是干部包扶到户,即组织各级干部与贫困农户结成“一帮一”对子,采取签订责任状等方式,明确干部包扶任务;二是社会各界帮扶到户,即组织社会各界对贫困农户进行帮扶。干部包扶到户是行政性社会工作模式的最集中体现,但同时也埋下了农村扶贫开发缺乏后劲和不均衡发展的“祸根”。

    农村扶贫开发的未来走向

对于中国来说,农村扶贫开发是反贫困社会工作的主要领域,这是由农村贫困问题的独特性质决定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从2008年起实行新的扶贫标准,新标准从人均年收入786元提高至1196元。按此新标准,扶贫对象有4007万,比2007年绝对贫困人口1479万增加了2528万。2011年12月,中央决定将扶贫标准提高到2300元,这个标准比2009年又提高了92%,与之相应的扶贫对象规模则扩大到1.28亿人,农村扶贫开发的任务依然很艰巨。在贫困人口数量保持居高不下的状况下,我国的农村贫困问题还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是失地农民成为新的贫困群体,据测算,如果继续征地,失地农民群体到2030年将会增加到1.1亿人;二是贫困女性化现象日益显现;三是返贫问题日益严峻,脱贫人口面临脱贫脆弱性和较为频繁的返贫现象。(陈俊:《新世纪以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面临的困境》《学术界》2012年第9期)

这些新问题的出现,说明我们的农村扶贫政策需要加以改变,或者说是近乎彻底的改变。尽管目前我们以开发式扶贫取代了原有的分散救济式扶贫,意图在于增强农民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但是,现行的开发式扶贫还是粗放型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县乡干部的唯一主导、帮扶干部的快速更替、专业人员的完全缺失,所有这些都制约着开发式扶贫的实际效果。

开发式扶贫倡导和鼓励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极力克服贫困农户中普遍存在的“等、靠、要”思想,可如何真正消除贫困农户的消极等待思想却乏善可陈。在当下的农村政治架构下,扶贫开发项目的短期性已成为一个显性问题,地方政府想方设法把扶贫资金投到见效快的项目上,虽然收到了一些眼前利益,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的落后状态。那些包扶到户的干部也很难真正融入农村社区,往往是摆设意义多余实际价值。因此,今后的农村扶贫开发要走精细化的发展道路,严格界定和及时调整扶贫对象,确保扶贫资源和扶贫开发政策惠及真贫人口。同时,对贫困人口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具有劳动能力和开发潜力的贫困人口帮助其脱贫致富;对缺乏开发条件的贫困地区人口尽量帮助其易地脱贫;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完善社会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样做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摒弃现有的行政性社会工作模式,代之以专业社会工作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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