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在中国:行政性社会工作的发展(四)

彭秀良 2014-03-17 13:34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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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动的残疾人工作模式是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一大特色,社会福利企业只是这一模式的表现形式之一,范围在残疾人劳动就业领域。

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残疾人就业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模式,这就是社会福利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1990年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二)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三)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四)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社会福利企业是在社会福利生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福利生产是国家、集体和社会为帮助残疾人就业而组织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统称。从1952年起,一些城市本着“生产自救”的方针,开始组织由烈军属、伤残军人和城市贫民参加的手工业或小型工业生产,这些生产单位发展后,逐渐吸收部分残疾人参加生产。1956年12月,内务部在北京召开城市残老教养、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工作座谈会。在这次座谈会上,首次提出了“社会福利生产”的概念。1956年以后,民政部门对这些自救性生产单位进行了统一规划,把相当一部分改变为专门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即后来所称之的社会福利企业。1959年7月,第五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对社会福利生产组织进行了分类定型,明确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生产单位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政策的特别扶持。经过1960年代初的调整之后,全国城市民政部门直属的社会福利企业基本稳定在1000多家。另外,还建起了近30家的生产假肢等助残器材的福利工厂,开办了一批盲人按摩诊所等。“文革”时期,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破坏,到1979年只剩下766家社会福利企业,大批残疾人靠社会救济过日子。

改革开放以来,民政部门坚持贯彻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在积极发动全社会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同时,大力发展社会福利生产。1986年2月,民政部等6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通知;1992年1月,民政部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1999年9月,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任务,推动残疾人就业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在这些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各地民政部门及福利生产管理部门不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使社会福利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福利企业的改制、改组的步伐明显加快,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相对稳定,福利企业管理得到加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同时,民政部门积极参与调整和完善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2007年6月,出台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进一步拓宽了残疾人的就业渠道。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福利企业24974个,残疾职工56.3 万人。全年实现利润169.3 亿元,年末固定资产达1520.1亿元。(《200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吸纳残疾人就业而设计的专门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就业模式。当前世界上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中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如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另一种是由国家投资兴办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企业,主要是原先的苏东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我国的社会福利企业就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残疾人就业制度,但经过了改制和改组,已经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就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而言,它肩负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任务,因而不同于一般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注重社会效益。这就要求社会福利企业从生产(或服务)项目,到劳动组织、收益分配、生产设备、环境改造、劳动保护、技术培训等方面,都要适应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性是社会福利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个性特征,因此应该特别注重社会福利企业的社会效益。至于其经济效益,则需要通过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来加以保证。根据规定,残疾职工(盲聋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比例在10—35%之间的,减半缴纳所得税;比例在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比例在50%以上的,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作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特殊制度安排,社会福利企业满足了残疾人自我实现的需要,因此也可称其为是一种“助人自助”的制度安排。在北欧的一些高福利国家,政府通过向残疾人发放补助金和救济金的方式,把他们养起来,而只通过一些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等机构安排一部分残疾人就业。这种做法有它的优势,但不利于残疾人融入社会,从这个意义说,社会福利企业是一种良好的制度安排,符合社会工作的本质要求。但是,社会福利企业也存在着一个致命的弱点,这就是规模小、地区分布不均匀,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能力严重不足。随着社会福利企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在保证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也引入了竞争机制,残疾职工的失业问题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另一方面,为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模式开始形成,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工作逐步推广,扩大了残疾人的就业渠道。市场经济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冲击,以及如何建立起适应于市场经济要求的残疾人就业模式,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需要认真研究。

政府推动的残疾人工作模式

政府推动的残疾人工作模式是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一大特色,社会福利企业只是这一模式的表现形式之一,范围在残疾人劳动就业领域。除此之外,残疾人组织的建设也是政府推动的残疾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3年3月,中国第一个残疾人福利组织——中国盲人福利会成立;1956年2月,中国聋哑人福利会成立。1956年5月,内务部直接领导盲人福利会和聋哑人福利会。当时,全国约有盲人和聋哑人160万。(王子今等著:《中国社会福利史》,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325页)1960年5月,全国盲人聋哑人第一届代表会议召开,将中国盲人福利会与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合并,成立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起了地方协会和基层组织,密切了政府与广大残疾人的联系。

改革开放以后,残疾人组织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1988年3月,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它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社会团体。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担负着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残疾人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是直到目前,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主要是由民政干部、助残员、全科医生以及志愿者组成,缺乏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这是我国残疾人工作的一个“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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