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医疗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发展于60年代,鼎盛于70年代,80年代出现严重萎缩。与农村合作医疗一同出现的,还有数量庞大的“赤脚医生”队伍,他们扮演的角色与社会工作者有相近之处。
农村合作医疗的起源与发展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把“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又重申了这一点。现在我们不需要再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进行反复讨论了,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很少的。当时,农村缺医少药的现象非常严重,农民看病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因而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出医疗卫生要“面向工农兵”,将农村“有医有药”作为发展我国医疗事业的首要目标。(《当代中国》丛书编委会:《当代中国的卫生事业(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初是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东北地区的农民率先采取合作制和群众集资的方式创办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以解决农村缺医少药问题。1952年9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三年来中国人民的卫生事业》一文,对农民互助性的合作医疗给予充分肯定。到1953年底,全国县医院和卫生院已经从解放前的1437所发展到2102所,并且开始发展县以下的区、乡基层卫生组织,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起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上书,第8页)
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后,农村合作医疗有了较大的发展。1955年,山西、贵州、上海、山东、河南、河北、湖南等地农村,相继建立了一批由农业合作社兴办的保健站和医疗站。如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创办了“医社结合”的保健站,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生产合作社出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以解决农民的就医问题。这一做法得到山西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的肯定,认为初步实现了走上集体化的农民“无病早防,有病早治,省工省钱,方便可靠”的理想。(汪时东、叶宜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回顾与发展研究》,《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4年第4期)随后,全国陆续出现了形式多样的互助性农村医疗室(站)。1956年,河南省正阳县王店乡团结农庄农民创造性地提出“社办合作医疗”一词,以后得到了广泛沿用。
1959年11月,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的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予以肯定。会后,卫生部党组向中共中央上报了《关于人民公社卫生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认为人民公社的医疗制度,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谁看病谁出钱,一种是实行人民公社的社员集体保健制度。根据目前的生产发展水平和群众觉悟程度等实际情况,以实行人民公社社员集体保健医疗制度为宜。同时,首次在中央部委文件中使用了“合作医疗”一词。1960年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个文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下发的第一个有关农村合作医疗的文件,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此后,全国各地农村相继建立起一批以集体经济为基础,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互助互济的集体保健医疗站、合作医疗站或统筹医疗站。
1964年4月,卫生部下发了《关于继续加强农村不脱离生产的卫生员、接生员训练工作的意见》,提出“在3—5年内,争取做到每个生产大队都有接生员,每个生产队都有卫生员。”1965年1月,毛泽东结合当时正在进行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发出了“组织城市高级医务人员下农村和为农村培养医生”的号召。同年6月26日,毛泽东针对我国医疗资源布局不合理和农村缺医少药等问题,作出了“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9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卫生部党组《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 此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农村合作医疗进入迅速发展阶段。一方面,一大批城市、部队“巡回医疗队”下到农村,为农民看病治病;另一方面,“巡回医疗队”又积极培训农村医生,扩大了农村医疗队伍,提高了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据1977年底统计,全国有85%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80%以上。全国“赤脚医生”达150多万人,生产队的卫生员、接生员共有390多万。最鼎盛时,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不脱产)人员达500多万。
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属性
从本质上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集体福利事业,而不是单纯的医疗服务。农村合作医疗的存在和发展,是与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同步的,它解决了农民群众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的困难,农民的身体健康有了基本保障。因此,我们把农村合作医疗看作是一种集体福利事业,并将之视为行政性社会工作的一部分。
承担农村合作医疗任务的主要是“赤脚医生”,他们不领工资,也没有正式编制。但他们掌握有一些卫生知识,可以治疗常见病,能为产妇接生,主要任务是降低婴儿死亡率和根除传染疾病。“赤脚医生”的医术虽然不高明,但服务态度特别好。他们常背着一个印有鸡蛋般大的红十字药箱,穿着白大褂,挨家串户走访群众。尤其是流感时期或流脑时期,“赤脚医生”的责任更大更辛苦,他们不但走家串户发药,还得讲解预防知识,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做的是类似于社会工作者的工作。
关于“赤脚医生”的身份属性,1981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中认为:“赤脚医生是农村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其中约1/3左右的人已达到相当于中专水平。他们同民办教师一样,是农村的知识分子、技术人员。”这样的定位不能说不准确,但仍然忽视了“赤脚医生”的另一重社会属性,也就无法完整地评价“赤脚医生”的社会作用,进而影响到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评价。1985年1月25日,《人民日报》发表《不再使用“赤脚医生”名称,巩固发展乡村医生队伍》一文,到此“赤脚医生”逐渐消失。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用于集体福利的经费因之大幅度减少,合作医疗的经费也日益匮乏。另一方面,农村政策放宽后,增加了许多就业门路,一部分农村医务人员弃医改行,造成了上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萎缩。如何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村居民重新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已成为关涉尊重农民生存权的重大问题,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农村合作医疗的大方向不能变,因为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从2001年开始起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在看待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属性方面,我们还能继承过去的合理因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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