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在中国:推进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三个维度

彭秀良 2014-03-17 13:52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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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3年2月23日,以社会工作本土化为主题的论文共有184篇,虽然数量不是很多,却也反映出这个问题在社会工作理论界的重要性。

自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恢复以来,社会工作本土化就成为了一个讨论不休的论题。以王思斌教授的论文《试论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2001)为标志,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讨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笔者运用中国知网(CNKI)进行检索,发现截止2013年2月23日,以社会工作本土化为主题的论文共有184篇,虽然数量不是很多,却也反映出这个问题在社会工作理论界的重要性。但是,这些论文对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讨论缺乏路径上的全面设计,因此本文试图从三个维度考察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路径,以期引发学界更为密切的关注。

一、理论维度:推进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专业基础

王思斌教授给“社会工作本土化”下过一个功能性的定义:“社会工作在中国的本土化是指产生于外部的社会工作模式进入中国(这是一套经济的、政治的、社会文化的制度体系),同其相互影响进而适应中国社会的需要而发挥功能的过程。”在这里,他注意的是社会制度的异质性和文化的差异,这也是我们讨论社会工作本土化所要依循的分析框架。

对于中国来说,社会工作是“舶来品”,这就有了如何与中国的本土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向切合的问题,否则社会工作也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进而威胁其专业地位的稳固。是否有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是衡量一个专业能否成立的主要标志,我们通常引用格林伍德(E.Greenwood)在1957年提出的5条标准作为判断一个专业成立的重要特征:(1)一个理论体系(a body of theory ),即有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或专业知识、技术;(2)专业的权威( professional authority);(3)共同信守的伦理守则(code of ethics);(4)社会或社区的认可( sanction of the community);(5)专业的文化(professional culture)。

而在我国的社会工作学界,本土理论的供给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在专业教育和实务界采用的术语、理论和方法技术基本上是借用于西方的,缺乏具有本土特色的理论体系。尽管近两年已有学者开始着手梳理传统文化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之间的兼容性,但是距离成熟的地步还差得很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本土化理论建构严重乏力的局面呢?据笔者分析,除去专业教育恢复时间较短、实务发展缓慢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匮乏等等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就是对我国历史上已有的本土化理论挖掘和承继不够。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表现之一是社会工作著作的出版。根据文献调查结果,民国时期的社会工作著作共有34种,其中有些著作已经发展出了较为成熟的本土化理论。拿蒋旨昂的《社会工作导论》来说,全书以阐述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与学术地位为开篇,以社会工作与社会学的关系为终篇,中间讨论了社会工作的三大方法、社会行政、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等等内容,体系上的完备不言自明。在论述依据的选择和实务资料的举例方面,既注重国外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又注意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达致了先进社工理念和本土化经验的对接,尽管这种对接还称不上是“无缝”的。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社会需要、社会政策、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等等,正是蒋旨昂当时所着力分析的基本概念,其建立中国社会工作理论体系的企图是非常明显的,而且确实也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关注历史上形成的理论成果,应该成为今后社会工作教育界关注的重点,惟此才能够为社会工作本土化理论的建构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他如李安宅的《边疆社会工作》、邹玉阶和宋思明的《医院社会工作》、宋思明的《精神病之社会的因素与防治》、关瑞梧和李槐春的《区位儿童福利个案工作》等等,均属于民国时期社会工作本土化探索的理论成果。在充分研读和借鉴这些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再注重运用本土化的视角对国外的理论进行深入改造,以使之适应我国社会制度和文化的需要,我们的本土化理论建构才会取得进展。

   二实践维度:推进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职业基础

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实践维度,是与社会工作实务的发展相同步的。以2003年上海成立内地首家社会工作机构—乐群社工服务社为标志, 我国的社会工作进入初步实践阶段。紧接着,在司法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推动下,上海的矫正社会工作、禁毒社会工作、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陆续开展起来;2007年,在民政部门的支持下, 深圳成立了首家专业社会工作机构—鹏星服务社;2008年, 在共青团中央等中央五部委联合推动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在北京市海淀区等13 个城市(城区)陆续展开。上述事实表明,我国的社会工作是在政府大力推动下,自上而下陆续展开的。于是,政府利益构成了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隐性逻辑。

既然政府利益支配着中国社会工作的走向,中国的社会工作发展道路肯定表现出了与西方明显不同的特征。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更远的时间段,会发现社会工作在中国的特殊形式。一般认为1952年高等院校院系调整以后,作为一种专业的社会工作已不复存在,但是社会工作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而是转换了一种形式,可以称之为行政性社会工作。行政性社会工作是指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工作,王思斌教授把它叫做本土社会工作,并析分其在实践层面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具体的社会服务活动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本土社会工作有自己的鲜明特点,而且是专业社会工作恢复以前中国实际存在的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更应该成为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实际起点。

现在有一种比较危险的倾向,这就是试图将国外或是香港地区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直接“复制”到中国大陆,而忽视与中国大陆社会制度的“对接”。这种倾向事实上是与社会工作本土化背道而驰的,是以国外或香港地区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为惟一“参照物”来比对和评判中国大陆社会工作实务发展的。比较社会工作的方法不是不可以使用,但是一定要在适当的基点上展开,这个适当的基点就是中国现有的社会行政架构。改革开放后费孝通先生主持编写的第一本社会学教材里面曾单独列有“社会工作”一章,其中对中国的社会行政架构做了精辟的概括:“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由专门机构管理和部门分散管理相结合。前者为各级民政部门,后者为有关政府部门和各人民团体。这种办法既能各司其职,又能分工协作。”尽管当时尚未提出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命题,但是费孝通先生的概括是很有远见的,因为目前对社会组织和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举办已放松了管制,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经费依然主要来自于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因此,在实践维度上探索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路径,就要在现有的社会行政架构下进行。

刘梦和张叶芳很早以前就已对本土化的社会工作实务策略和过程做过细致描述,而且是在妇联组织的框架内作出的:“在对妇女工作专业化过程中,希望妇联能够扮演为妇女提供社会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要根据妇女的需要设计服务项目。例如,根据本研究结果,当地妇联可以提供这样的服务,鼓励协助那些走出暴力婚姻的妇女建立一个支持网络,向那些正在暴力婚姻中挣扎的妇女提供帮助。妇联面临的挑战在于如何将社会工作原则与自己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如果这种方法成功的话,这将成为发展中国本土化社会工作的成功的尝试。”这样的分析和描述才符合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形,也才是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实务方向,只可惜这样的努力在国内还数凤毛麟角。

在实践维度推进社会工作本土化还牵涉到职业化的问题,职业化与专业化是不冲突的,应该以职业化来承载专业化。对此,柳拯有过精彩的概括:“在中国,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实践是一种复杂的、交叉的有时甚至是分割的关系。既有结合专业化的职业化,也有脱离专业化的职业化;既有在学科化、专业化的基础上推进的职业化,也有在非专业化实践基础上推进的职业化,还有在相当数量的非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基础上推进的职业化。在种种复杂的职业化实践基础上推进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又一突出特色。”

    三政策维度:推进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制度基础

政策是社会工作事业的核心内容,也是推进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制度基础。在中央层面上赋予社会工作社会合法性的,是2006年年底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任务,提出了“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立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的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而称得上第一个全面系统地构建社会工作制度的政策性文件,是2011年10月13日由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民政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这个文件第一次确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人才工作格局。它的出台,奠定了中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基础,也是社会工作本土化的政策基础。

从政策出台的时间上看,我国的社会工作政策还是一个新事物。既然是新事物,就难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柳拯将中国社会工作政策存在的问题归结为两个,一是政策制度不健全,包括政策层次较低和配套政策不全两个方面;二是政策发展不均衡,包括地区不均衡、城乡不均衡、业务领域不均衡和服务机构不均衡四个方面。对于笔者的学术偏好而言,并不愿意使用“政策”这个术语,更不愿意以政策主导的形式推进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因为政策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如果以政策的出台作为制定法律的前提,那还是值得进行深入分析的。

与其说社会工作政策的层次较低,不如说社会工作立法尚是一个空白点。社会工作立法空白的原因首先是社会工作发展的时间较晚,距离立法的路程还很远。此外,中国的社会立法一直是个薄弱环节,进而影响到了社会工作立法的启动。今后需要做的,是将运行较为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的规范来推动社会工作的本土化。缺乏法律的约束和规范,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进程可能会面临着诸多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学术界应该加强对国外社会工作立法的研究,以获得比较经验。当前社会工作理论界对国外的理论注意比较多,而对于国外的社会工作制度和立法明显关注不够,这也可能是制约中国社会工作立法进程的一个因素。我们需要根据我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形,认真研究和探讨社会工作立法的方向和重点,以为社会工作本土化奠定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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