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在中国:行政性社会工作的形成(三)

彭秀良 2014-03-19 09:56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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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绝烟毒是195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改造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行政性社会工作体制形成的一个关键性事件。

禁绝烟毒是195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改造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行政性社会工作体制形成的一个关键性事件。禁绝种植、禁绝贩运和制造、禁绝吸食,是当时禁烟禁毒运动中3个同时并举的环节,而以禁绝吸食为行政性社会工作的主要标识。

禁绝烟毒指示的发布

禁绝烟毒之所以引起新中国高层的密切关注,是因为烟毒危害巨大,且影响到了执政党内部,被称为“新中国反腐第一案”中主犯之一的刘青山就是受到毒品诱惑而走上贪腐之路的。1950年以后,在一些有种烟历史的地区,烟地面积仍占相当大的比例。据统计,云南省的烟地占耕地面积的20—30%;西康省的烟地,占耕地面积高达48%以上;贵州的安顺,几乎无户不种烟,习水县8个区,因普遍种烟,被称为“烟乡毒地”。西南全区种烟土地曾达到1545万余市亩,如以每亩约产粗粮230市斤计算,则减产粮食在35亿斤以上。(西南区禁烟禁毒委员会:《西南区一九五零年禁烟禁毒工作总结》,1951年3月15日重庆《新华日报》)

鉴于这种严峻的形势,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拉开了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查禁鸦片烟毒斗争的序幕。通令强调,必须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反毒的宣传教育,调动并依靠群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动员人民起来一致行动,彻底根除烟毒。其次,为了加强对禁毒运动的领导,通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禁烟禁毒委员会,由民政、公安部门及各人民团体派员组成,以便从组织上保证禁毒工作的进行。再次,通令规定了禁毒的政策和措施,指出对制造、贩运、销售烟毒的毒贩和众多吸食者,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要求各级政府严厉查禁种植鸦片,宣布从通令颁布之日起,凡继续贩运、制造和销售毒品者,要“从严治罪”。对“散存于民间之烟土毒品”,限期交出,“为照顾其生活,得分别酌予补偿,”但如逾期不交,则按其情节轻重,“分别治罪”。要求吸毒烟民,限期向有关部门登记,并定期戒除,如隐不登记,或逾期犹未戒除者,则“予以处罚”。对军事已结束的地区和尚未完全结束的地区,要区别对待。对汉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区别对待。通令还要求各级卫生机关,配制戒烟药,宣传、推广有效的戒烟药方,帮助烟民戒烟;对贫苦烟民,可“免费或减价医治”;在烟毒较盛的城市,设立戒烟所。(1950年2月25日《人民日报》) 

《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突出了大规模群众性运动的特点,强化了政府在禁烟禁毒工作的绝对领导地位,为迅速、有效、彻底地禁绝烟毒奠定了政策基础。其中,也包含有专业社会工作的部分特征,如采取措施帮助烟民戒烟、补助贫苦烟民、设立戒烟所等等,但总体上看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

行政命令的贯彻执行      

禁烟禁毒工作中,行政命令的贯彻执行主要体现在禁绝种植、禁绝贩运和制造两个环节。在禁绝种植方面,实施领导督促、群众监督和作物替代相结合的措施。各地政府积极领导,宣传政策,教育民众自觉不种;群众间相互监督,相互检举,与领导监督相结合,形成严密的监控网;同时,积极发展生产,改种粮食或其他经济作物,实施作物替代。1951年2月22日,为了将禁种工作进一步推向前进,内务部发出《指示各地抓紧禁种大烟工作》的急电,要求各地在春播前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政府的禁烟政策,抓好禁种工作;1953年2月,内务部、公安部又联合发出《贯彻严禁种植鸦片的指示》,要求各地结合爱国增产、农村建政、土改复查、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尤其是结合开展戒烟和收缴存毒工作,继续抓好禁种工作。由于各地禁种工作措施得力,态度坚决,工作细致,到1953年底全国各地彻底禁绝了种植鸦片的现象。

在禁绝贩运和制造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1952年5月发布了《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对禁绝贩运和制造烟毒工作再次做了明确的要求。根据规定,打击的重点是集体大量制、运、贩毒的主犯、惯犯、现行犯和具有反革命身份的毒犯和流氓地痞、匪、伪、军、警、宪成份的毒犯以及严重违法的人员。为此,各地政府积极发动群众,广泛布控,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缉捕活动;严禁公职人员或机构包庇私受或征收烟税,纵容偷运行为;取缔各类烟馆,限期转向,从事正当经营。据西南地区民政部门不完全统计,全区共破获烟毒案1万余起;查获贩运制造烟毒罪犯1万余人,其中37名罪大恶极的首犯被判处死刑,1000余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缴获烟毒9.48万两,制毒原料1700余两,烟具22万余件,查封烟馆5400余家,没收运毒汽车13辆、制毒机器1台。(崔乃夫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政(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66页)到1953年底,制毒、贩毒已在全国范围禁绝。

有针对性地做好禁绝吸食工作

禁绝吸食是禁烟禁毒工作中最富有社会工作性质的一项内容,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社会工作模式形成过程中,也是仅有为数不多的保留着专业性因素的社会工作项目。

禁绝吸食工作是在“教育改造,治病救人”方针的指导下开展起来的,采取群众规劝,自戒为主,政府适当督促帮助的原则。具体做法可归纳为这样3个阶段:一是调查登记阶段,摸清烟民的情况。各地戒烟工作组深入到街道、居委会、乡村,召开群众大会或走访群众家庭,摸清烟民情况。在此基础上,召开烟民家属和群众积极分子座谈会,发动他们对烟民进行规劝和监督,解除烟民的思想顾虑,启发烟民戒烟的决心,促使他们自觉地向戒烟小组登记。对不自觉的烟民,责令其登记并限期戒除。

二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戒烟形式。对于一般烟民,采取在家自戒的形式。烟民在登记后,订出戒烟计划,交出毒品、毒具,自行戒烟,而由其家属或村街积极分子负责监督检查,这样形式戒烟效果比较好,也不会对烟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什么大的干扰。第二种形式是成立群众互助性的小型戒烟小组,以派出所或居委会为单位集中戒烟,烟民在戒烟期间自带口粮,房屋和设备问题发动群众自行解决。第三种形式是政府成立戒烟所集中戒烟,主要吸收少数贫困或烟瘾重或自戒不能奏效的烟民,烟民除每日按时服用戒烟药以外,还要参加适当的学习和轻微的劳动。

三是对已戒烟者的监督检查阶段。为巩固戒烟成果,防止已经戒除者出现反复,重新吸食鸦片烟毒,各地在禁绝吸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有重点地进行复查,一旦发现重新吸食者,强制其戒除。

此外,对于烟民还实行了区别对待的办法。对年老身患疾病及怀孕妇女,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缓戒,待病愈或分娩后的适当时期监督戒除;对逃避或抗拒戒绝的一律强制戒除。这种区别对待的方法,符合个案工作的要求,因此也是专业性因素的具体体现。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根据中央的部署,这次禁烟禁毒运动只限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口头宣传,没有在报刊、广播电台作公开报道。凡见诸文字的一切宣传形式,包括漫画、宣传画、黑板报、标语、口号、幻灯、展览会等,均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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