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在中国:行政性社会工作的形成(二)

彭秀良 2014-03-19 09:58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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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游民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城市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行政性社会工作形成过程中的一个节点。

改造游民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城市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行政性社会工作形成过程中的一个节点。改造游民的措施和方法部分地承继了延安时期改造“二流子”的成功经验,又在新的形势下进行了再探索、再创造。

新政权对游民的界定

游民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礼记·王制》之中:“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无旷土,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这里所说的游民是指离开其特定的居住地区,没有固定职业的人们。在很长一段时间,人们将游民和刁民联系在一起。清朝统治者就把游民与流民区别开来,和莠民中的游手、无赖、地痞、流氓一起打入另册。

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导人瞿秋白、毛泽东等人很早就对游民现象进行了研究。毛泽东把游民局限于“兵、匪、盗、丐、娼妓”5种从事不正当职业的人,并估计这个群体约有两千万人。他所概括的游民谋生方法是兵为“打”,匪为“抢”,盗为“偷”,丐为“讨”,娼妓为“媚”,并认为这些游民谋生方式虽各不相同,然谋生弄饭吃则一,由此认为游民乃人类中生活最不安定者。(王学泰:《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学苑出版社1999 年版,第16—17页)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也是根据游民的思想倾向、道德品质来对其进行定性的,认定游民是“寄生者”以及“影响社会治安”者。因此,对游民进行改造,以使他们成为新社会的建设者,便提上了新政权的议事日程,并很快付诸实施。

改造游民的前奏:强制收容

新中国成立后,对游民的改造,首先是成立专门机构,一方面收容并组织其劳动,一方面对各种性质不同的游民予以分别处理。以上海市为例,从1949 年到1952 年,针对市内的游民聚集情况,市政府共进行了4 次大型突击性收容。在1949 年12 月突击性收容中,4天共收容游民4522 名;1950 年11 月,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生产救济委员会协同发动了全市第二次游民大收容,仅11 月16 日夜就收容游民8830名,此后十余日里又陆续在街头进行说服收容,到月底,共收容了12000 多人。经过历次突击性的收容之后,上海街头巷尾的游民才有了明显减少。(杨丽萍:《论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对社会异质性的消解》,《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游民进行强制收容,目的是对他们进行集中改造。但是,由于初期收容经验的欠缺,往往会使收容工作陷入困境,各地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北平市的乞丐收容就出现过数次集体逃跑的事件,北平市政府经过开会讨论,成立了以市民政局为主,包括公安局、卫生局、纠察总队、人民法院等单位以及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代表在内的处理乞丐委员会。考虑到乞丐数量多,而收容救助设施仅能容纳不足两千人的实际困难,决定分批强制收容,集中教育改造,分类处理。改进后的收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明显减少。

由于游民人数众多,情况各不相同,不必要也不可能采取单一收容、集中改造的方法,所以又针对各种性质不同的游民给予不同的处理。处理方式大致有这样3种类型:一是凡家在农村的都遣送回乡,交由当地群众监督改造;二是小城镇的游民,经农村合作组织同意,分别插入农村合作组织,由群众监督改造;三是对于家在城市、游堕习气较重而又不具备群众监督改造条件的游民,收入政府建立的生产教养院或类似的生产单位,进行集中改造。分类处理方法的实施,使得游民收容改造工作得以分出轻重缓急的次序,有利于游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这里要指出的一点是,游民改造的重点是在城市,而且是大中城市,遣送回农村的游民已不是改造的重点对象。换句话说,游民改造的目的在于净化城市社会秩序,重新界定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社会身份,从而达到实现社会控制的终极目标。

改造游民的基本方法

对于集中改造的游民,实行的是“政治思想教育与组织劳动生产相结合,改造与安置相结合”的基本方针。(崔乃夫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政(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页)游民在进入收容所后,往往先集中半年左右时间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以培养其劳动人民的品质。教育的内容包括政策纪律教育、阶级教育、爱国守法教育、劳动与前途教育等4个方面。例如,政策纪律教育的目的是逐步清除游民散漫的习性,培养其集体生活的习惯,使游民了解政府的政策和他们的光明前途。政策纪律教育的内容一是讲收容改造的目的与好处、人民政府改造游民的方针政策;二是组织游民学习有关生活、卫生、纪律等方面的规则,使他们养成服从改造、遵守纪律的习惯。阶级教育主要是运用诉苦和坦白方式使游民深切了解到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国民党反动派对人民的迫害,启发他们的觉悟性。

在对游民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同时,还要组织游民进行劳动生产。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改造游民的劳动生产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形式,主要有生产教养院、垦荒队、工程队、工厂、农场、习艺场等等。在这些游民改造单位中,以新人习艺场最具代表性,其中上海市新人习艺场可说是一个先进典型。

上海市新人习艺场把游民中有工业技术与一部分年青而有学习技术条件的游民,集中该厂进行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场内先后设立营造、缝纫、制鞋及汽车修理等生产部门,创建一年就在劳动生产中培养出670 多名技术工人。 通过各种形式的劳动训练,游民掌握了一定的谋生技能,提高了自我生存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促成游民向公民的转化。

从1952年5月起,各游民改造单位开始对参加生产的游民实施按月给予生产奖励金的办法,每人每月2—7 元。新人习艺场也从1953 年5月起实行工资待遇办法,工资标准为:定有劳改期的游民每月按劳发给奖励金;‚已恢复自由因无出路自愿留所与自投入所的劳动者按每月70 个工资分(折合人民币15 元)加奖励金发给;ƒ职工实行计件工资与固定工资相结合的办法,有特殊技术者酌情增加报酬。此后,根据教养单位生产发展的程度,各教养所都先后实行计日、计时、计件工资等多种工资形式。工资待遇办法的实施改变了最初教养所“不要报酬白做工”的义务劳动制度,意味着游民已经成为能够自立的劳动者,这一制度的改革是游民身份转换的一个关键点。

游民改造教育完毕后,政府帮助安置工作,或鼓励自谋生路,使她们重新融入社会。例如,北京市从1949年5月27日至6月3日,共收容乞丐854人,经过教育改造后,大多数乞丐转变了思想,认识到劳动光荣的道理,并走上了自食其力的道路。(北京市档案馆编《北平和平解放前后》,北京出版社,1988年,第398页)

从改造游民的基本方针到具体实施步骤,都体现出了行政性社会工作的鲜明特征,强制收容、政治思想教育、集中劳动改造,每一步骤的实施都是在政府部门统一的领导和直接干预下完成的。虽然其中也包含着个别化改造工作的因素,但总体上是以行政命令和统一步骤为特点的,是行政性的而非专业性的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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