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考试

2014-01-08 16:01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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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社会工作者四级、 社会工作者三级、 社会工作者二级、社会工作者一级

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与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1.考试简介

社会工作者属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职业,2004年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确定国家新职业,并于同年7月1日作为第九批新职业正式向社会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并收编入国家职业大典。

2.考试制度

社会工作者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社会工作者四级、 社会工作者三级、 社会工作者二级、社会工作者一级(分别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四、三、二、一级)。

《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每年安排两次鉴定,鉴定合格颁发《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考试级别

1、社会工作者四级

2、社会工作者三级

3、社会工作者二级

4、社会工作者一级

4.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通常为当年的1-4月份。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各地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或者到当地单位办理报名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考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各省市报名时间不一致,请在规定时间内在各报名点报名,勿错过时间。

5.报考条件

----社会工作者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

(2)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经社会工作者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1959年以前出生,获得中专或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社会工作者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

(2)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连续从事社会工作2年以上。

(3)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社会工作者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社会工作者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2)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取得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取得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社会工作者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社会工作者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考试科目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社会工作者四级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者(基础知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4级》。

社会工作者三级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者(基础知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3级》

社会工作者二级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者(基础知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2级》

社会工作者一级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者(基础知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1级》

7.考试时间

201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时间为6月15、16日。

8.证书管理

《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每年安排两次鉴定,鉴定合格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9.考试实施办法

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第四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第九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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