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创投不等于政府购买服务

2017-03-03 14:18   中国社会工作微信公众号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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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创投和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培育社会组织的两种重要方式,公益创投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但两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不同。

原标题: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

公益创投也称慈善创投,由洛克菲勒三世在20世纪70年代开创,是将风险投资工具用于支持社会目的组织(social purpose organization)的理念与方法。起初,这一新生事物并没有引起多少关注,直到莱特斯等学者在《哈佛商业评论》杂志上发表论文《有良知的资本:基金会可以向风险投资借鉴什么》之后,公益创投的巨大发展潜力才广为人知,并迅速受到商业社会和传统慈善行业的追捧。

进入21世纪,公益创投随着国外社会创新思潮进入我国,在社会体制改革以及十八大以来市场决定作用的助推之下,呈现出“遍地开花”之势,包括宜信集团、点赞网等传统商业企业,LGT、浩盈投资等创投机构,爱佑公益基金会、乐平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在相继发起和参与公益创投。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公益创投呈现出一个明显的差异化特征,即更多由地方政府所主导,尤其是肩负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任务的民政部门。由于政府主导的公益创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一些学术研究甚至将公益创投等同于政府购买服务。

作为培育社会组织的两种重要方式,公益创投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但两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不同。

实施主体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通常是政府作为委托方,社会组织作为受托方,两者之间是在契约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公益创投的委托方通常是捐赠者和投资者,包括政府、基金会、风投和私募公司、天使投资人和其他企业;投资对象为社会目的组织,不限于社会组织,还包括个人和社会目的驱动的商业企业。实施主体为公益创投组织,通常来源于私人部门、企业家或者私人股权资本,管理者具有非营利和私营部门的双重背景。虽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形式和名称,但65%的欧洲公益创投以基金会、信托或慈善组织的形式存在,一些以公司、基金或双重结构的形式存在。

资金来源不同

公益创投的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多元化,可以有政府的公共资金,也包括基金会、风投和私募公司的投资,还包括社会公众的捐赠,欧洲公益创投联盟的一份报告显示:40%的公益创投资金来源于捐赠收入,其他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对冲基金、私人和公司。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

提供的支持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通常是提供固定金额的现金,资助社会组织在一定周期内完成服务项目。公益创投往往提供定制化的财务支持和其他形式的非财务支持。上述报告显示:公益创投为社会组织提供的财务支持中,72%的形式是补助,11%是股权和准股权,9%是以债务的形式提供;非财务支持则包括战略咨询、财务管理、法务、人力资源、IT服务等。

回报的形式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只单纯要求实现社会影响。在强调社会效益优先的前提下,公益创投通常需要实现财务回报与社会影响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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