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遇尴尬 常州法援对此发出用工提醒

2014-02-24 14:57   中国江苏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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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返聘人员却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知之甚少,用人单位也往往不与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造成双方发生纠纷时返聘人员维权没有依据,纠纷难以解决。

春节后是企业用工与务工人员求职的高峰期,一些身体健康的离退休老人也选择了退而不休,加入了求职的行列。不少企业认为,雇佣知识丰富、阅历深厚的退休职工,不但稳重可靠,还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可谓一举多得。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返聘人员却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知之甚少,用人单位也往往不与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造成双方发生纠纷时返聘人员维权没有依据,纠纷难以解决。常州市法援中心春节后就多次接到返聘人员因出现工伤和突然遭辞退而难以维权的法律咨询。

家住常州的李师傅去年退休后应聘到一家效益不错的公司干起了老本行——会计,因为待遇较为丰厚,李师傅没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今年上班第一天,李师傅兴冲冲来到公司,没想到得到的却是老板的辞退通知。

对于公司的这个突然决定,李师傅十分窝火,他当即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却协商无果。失望之余,李师傅来到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可法援中心告诉他,公司不用支付他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合同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提醒>>>

目前,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用工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签订劳动合同无效,遇到纠纷时,用人单位和退休再就业人员都不能依据上述相关法律主张权益和承担义务。

那么,这些越来越庞大的退休打工族,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醒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医疗保险待遇等。因为超过60周岁的再就业人员,不能称为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后遇到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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