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法援工作站成功调解一起继承纠纷
2014年1月初,居民余某找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法援工作站,请求调解自己与三位继子女之间的纠纷。
这是一位七十多岁,身体消瘦的老年妇女。1987年余某从河北嫁到昌平,与小区一名老干部孙某结婚,几年后,孙某生病,瘫痪在床,多年来,余某对老伴精心照顾,在小区传为佳话,而孙某的三位子女与父亲来往较少。2013年4月,孙某去世,为办理老人后事,孙某的长女从余某手里借走3万元,而孙某的单位及有关部门给付的3000元慰问金和5000元丧葬费却被孙某的子女们领走。按照政策规定,有关部门下发的11万元抚恤金,却由于余某与孙某的子女未能达成协议,只能由单位暂时保管。
余某认为自己与老伴结婚二十余年,相濡以沫,精心照料。2004年孙某就请人代书了遗嘱,并且做了“公证”,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而孙某子女借走的3万元应属于债务,扣除“办事”的费用后,余款应如数返还,11万元抚恤金应与三个子女平分。但孙某的子女由于不知道父亲立了遗嘱,加之与余某关系一般,坚持要把父亲的继承问题、抚恤金问题以及“借款”问题一并解决。
了解了纠纷的具体情况后,工作人员分别将孙某的长女和儿子请到工作站。
到了工作站,二位子女态度坚决,并且提出要清查父亲收入的支出问题,调解处于僵持阶段。1月16日,城北法律援助工作站再次集中了余某和孙某的子女,余某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公证遗嘱”,工作人员对这份遗嘱进行了甄别,这是一份由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有代书人,两位见证人的签字和手印,律师所出具见证书,从内容到形式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如果孙某2004年以后没有再立新的遗嘱,这份遗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鉴于孙某的三个子女中长女文化最高,并且在姊妹中“说话算数”,工作站负责人建议,先向大女儿出示孙某的《遗嘱》,然后根据她的反映,再往下进行。
工作人员郑重的向孙某的大女儿出示了孙某的《遗嘱》和《见证书》以及在办理丧事的大家一起协商费用时的录音,并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孙某的长女态度发生了变化,表示要做妹妹和弟弟工作。
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三,是传统的小年,在工作站站长梁永利的主持下,调解继续进行,由于孙某的二女儿公务繁忙,特意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大姐全权办理。在各方当事人对《遗嘱》无异议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一是由孙某的三个子女返还余某办理父亲后事后剩余的22000元;二是抚恤金由余某与孙某的子女平分;三是余某自愿放弃3000元慰问金及5000元丧葬费,归孙某的三个子女所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抚恤金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者的近亲属对于抚恤金均享有权利,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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