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募捐捐赠法律知识二十问
林文漪、陆璇[1]
一. 内容概要
我国规范募捐捐赠的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为核心,包括《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部分地方(如上海、广州)出台的募捐条例。
本答问的内容设计主要考虑了社会组织在开展捐赠募捐活动时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接受及提供捐赠的主体、捐赠物的类型与管理、捐赠信息公开、募捐的主体资质、募捐的方式、募捐信息公开以及募捐的形式等,并从法律、实践角度讨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我们认为,完善的社会组织募捐捐赠合规体系应考虑捐赠自愿,募捐合法,捐赠信息公开等因素。
二. 常见问题及回答
接受捐赠的主体
1. 问:还在筹办过程中的社会组织,或未经登记的草根组织能否接受捐赠?
答:只有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2]但是,还在筹办过程中的社会组织或未经登记的草根组织没有经过登记注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若是直接以该筹办中的社会组织或草根组织的名义,是不能接受捐赠的。
对此,有一个替代方案,即可以由发起人或创办人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签订捐赠协议。因为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可以接受捐赠的。而后,可以在该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笔款项应在社会组织或草根组织正式注册登记后用于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若注册登记最终未能成功,则将捐款返还捐赠人。
提供捐赠的主体
2. 问:我们是一家社会组织,我们能否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资金?
答:通常来说是可以的。社会组织条例[3]中没有关于接受境外组织捐赠资金的限制。然而在实践中,各地的民政部门普遍实行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制度,有的要求备案,有的要求审查核准。因此,无论当地是否有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鉴于该报告制度在全国普遍存在,在操作中,建议社会组织在接受境外组织捐赠前,还是要事先通知业务主管单位,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即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通知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以免日后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或者在年检过程中遇到不必要的困难。
3. 问:我们是一家社会组织,有一境外组织提出,由他们提供我们三年的主要活动资金,但是条件是我们在三年内开展的活动要与其境外组织活动宗旨相同,我们能够接受吗?
答:首先,关于能否接受境外组织的资金捐赠的问题,如前文所述,理论上是没有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各地的业务主管单位或民政部门对境外捐赠能否接受的尺度通常是不一样的。因此在接受捐赠前,需要征求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民政部门的意见,了解当地政府的态度。
其次,关于活动内容的问题,根据社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三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均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4]因此,若境外组织的活动宗旨与该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不相符合,社会组织接受其捐赠后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5]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警告、责令政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最后,对于这种合作形式,内地的社会组织应非常谨慎,防止被境外组织牵制,成为其在中国内地的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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