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募捐捐赠法律知识二十问(2)

林文漪、陆璇 2014-05-16 10:21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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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答问的内容设计主要考虑了社会组织在开展捐赠募捐活动时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接受及提供捐赠的主体、捐赠物的类型与管理、捐赠信息公开、募捐的主体资质、募捐的方式、募捐信息公开以及募捐的形式等,并从法律、实践角度讨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社工中国网特地转载于此,供业内人士参考,同时感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深圳义联劳动保障发展中心的供稿支持。

捐赠物的类别

4. 问:我们是一家本地较有声望的基金会,有本地企业提出捐赠给我们5%的股权,以换取在企业相关的宣传资料上,使用我基金会的徽标,我们可以接受这样的安排吗?

答:本问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社会组织能否接受股权形式的捐赠,即社会组织能否成为商业公司的股东?第二,捐赠人在赠与合同之上附加了一个对捐赠人构成商业利益回报的条件,社会组织能否接受?

关于第一个问题,在不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前提下,是允许股权形式的捐赠的。但是在捐赠后,为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已捐赠股权的股东不得再行使股东权利。

关于第二个问题,基金会能否与企业开展此类的合作呢?首先,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6]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不应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7]另外,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品牌或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8]而企业用基金会的徽标做广告,显然是出于商业目的。所以,谨慎起见,我们认为基金会不应接受这个合作提议。

捐赠物的管理

5. 问:我们向捐赠方提出签署捐赠协议,捐赠方表示不需要并不愿意签署,可以不签署吗?

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捐赠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但是,如果捐赠人提出要订立书面捐赠协议,社会组织应当与其签订捐赠协议。

此外,即使没有签署捐赠协议,社会组织也应向捐赠人出具相关票据,并将接受到的捐款如实入账。另外,若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有要求的,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社会组织也应按照捐赠人的要求使用捐赠财产。

6. 问:有捐赠人承诺捐赠一批物资,折价人民币20万元,当我们收到物资后,发现有严重瑕疵,远远不值20万,我们该怎么办?

答:如果《捐赠协议》明确规定捐赠人已保证该物资无瑕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9]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组织可以要求捐赠人给予赔偿。

但如果《捐赠协议》中就该物资的质量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10],社会组织无权要求捐赠人给予赔偿。如果该批物资折价偏离了公允价值,社会组织应按照该批物资的公允价值入账,并且应书面通知捐赠人,要求修改《捐赠协议》中有关该物资价值的条款。

这里,提醒基金会(包括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下同)注意,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11]

捐赠信息公开

7. 问:我们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有公募资质的,法律对我们接受捐赠有何信息公开方面的要求?

答: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12]

按照民政部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内容。[13]

按照民政部在2011年12月发布的《公益慈善捐赠信息公开指引》的规定,该指引提到的公益慈善捐赠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公益慈善捐赠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信息公开主体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等。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14]

此外,还请社会组织注意地方性法规(例如《上海市募捐条例》以及《广州市募捐条例》)中的特别规定。

8. 问:我们是非公募基金会,法律对我们接受捐赠有何信息公开方面的要求?

答:按照民政部2012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15]

如果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之外其他的公益捐赠,则也可按照《公益慈善捐赠信息公开指引》的规定公布有关公益慈善捐赠信息。

9. 问:我们是公募基金会,法律对我们接受捐赠有何信息公开方面的要求?

答:第8问之回答同样也适用于公募基金会。此外,如属于募捐行为,则应适用有关募捐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请参考本章第18问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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