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募捐捐赠法律知识二十问(4)

林文漪、陆璇 2014-05-16 10:21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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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答问的内容设计主要考虑了社会组织在开展捐赠募捐活动时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接受及提供捐赠的主体、捐赠物的类型与管理、捐赠信息公开、募捐的主体资质、募捐的方式、募捐信息公开以及募捐的形式等,并从法律、实践角度讨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社工中国网特地转载于此,供业内人士参考,同时感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深圳义联劳动保障发展中心的供稿支持。

募捐的方式

17. 问:我们是一家社会组织,我们打算以志愿者街头表演的方式向过往路人进行募款,我们可以这么做吗?

答:不具备募捐资质的社会组织不得进行面向社会开展公开募集财产的劝募行为。以街头表演的方式进行募款目前并不是合法的行为。

由社会组织牵头组织的街头表演,如果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交通的话,还可能因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26]

我们建议,如果希望通过义演的方式募款,可以将范围缩小到特定人群和场所,例如本社区或本单位。

募捐信息公开

18. 问:我们是有公募资质的社会组织,请问我们的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按照民政部2012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27]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通过募捐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28]

19. 问:我们是有公募资质的社会组织,请问法律对于信息公开的形式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按照民政部2012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29]

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接受捐赠人的查询。[30]

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

1.    发起人;

2.    主要捐赠人;

3.    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

4.    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

5.    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6.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31]

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故具有公募资质的社会组织都应遵守上述的规定。

变相募捐

20. 问:我们是一家非公募基金会,有企业提议跟我们合作,使用我们的徽标销售产品,并将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捐赠给我们,我们可以接受吗?

答:我们认为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非公募基金会,本来不具备面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募捐的资质。但是该企业在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非公募基金会的徽标,使得不特定的公众可能基于做慈善的心理购买产品,而所获得的销售收入又以一定的比例作为捐款由基金会获得。我们认为这可能会构成变相募捐。

其次,是否能与企业开展这样的合作。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32]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不应视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33]

另外,依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品牌或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34]而企业用基金会的徽标做广告,显然是出于商业目的。

综上,我们认为,该基金会接受此合作提议违法的风险很大。如果基金会对于一些性质的界定不清晰,建议事先与业务主管单位或民政部门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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