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募捐捐赠法律知识二十问(6)

林文漪、陆璇 2014-05-16 10:21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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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答问的内容设计主要考虑了社会组织在开展捐赠募捐活动时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接受及提供捐赠的主体、捐赠物的类型与管理、捐赠信息公开、募捐的主体资质、募捐的方式、募捐信息公开以及募捐的形式等,并从法律、实践角度讨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社工中国网特地转载于此,供业内人士参考,同时感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深圳义联劳动保障发展中心的供稿支持。

注释:

[1] 林文漪,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研究员;陆璇,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中国募捐捐赠法律知识二十问》改编自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组织编写的《中国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指南》第七章

[2] 《合同法》第四条及第九条

[3]  在本章中,社会组织条例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的三个行政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

[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6]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一)条

[7]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一)条

[8]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三)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11]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三)条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13] 《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14]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第十条

[15]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三)条

[16] 《广州市募捐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7] 《广州市募捐条例》第六条

[18] 《广州市募捐条例》第七条

[19] 《上海市募捐条例》第四条

[20] 《上海市募捐条例》第十一条

[21] 《上海市募捐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22] 广州是一个例外。依据《广州市募捐条例》,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募捐许可,从而开展公开劝募活动。

[23] 例如《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及《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24] 《广州市募捐条例》第二十条

[25] 《广州市募捐条例》第七条

[26]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27]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二)条

[28]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三)条

[29]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一)条

[30]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五)条

[31]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六)条

[32]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一)条

[33]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一)条

[34]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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