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要点提示
赠与和接受赠与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因此,只要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社会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接受赠与。 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有要求的,应根据捐赠协议的要求使用捐赠财产。 公益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和捐赠人的监督是社会组织的基本义务。 社会组织应严格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特别是基金会与企业的合作,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应在开展活动前,就是否合规进行风险评估。 不具备公募资质的社会组织不得对不特定的公众发起募捐。如果确有意愿,在法律框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募捐资质;或者寻求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联合募捐或在公募基金会之下设立专项基金。
四. 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效日:1999年9月1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生效日:1998年10月25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生效日1998年10月25日)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生效日200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生效日1999年10月1日)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生效日:2003年5月1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生效日:2009年10月20日)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生效日:2012年7月29日)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颁布日:2011年12月16日)
《上海市募捐条例》(生效日:2012年9月1日)
《广州市募捐条例》(生效日:201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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